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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不成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--上海房产律师|房产纠纷
2011-01-13 00:51:35 来源:张峥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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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双方签订了居间协议,同时买方依约向卖方支付了定金,卖方也收取了。过了几天,卖方因为种种原因(房价上涨啦,家里人意见不一致啦,新房子没买成啦等等),卖方不想卖了,同买方私下协商,双倍赔付了买方定金,解除了合同。然而中介仍然不罢休,以卖方违约为由,要求卖方向中介支付上下家双方的中介费。同时还拿出了合同依据,因为在中介制定的居间协议里约定了,如果因一方违约,违约方需向中介承担违约金若干元(金额相当于双方的中介费之和)。
那么卖方此时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或违约金呢?有人认为,中介没有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,无权来主张中介费。但违约金因为是三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的,有合同依据,应遵照执行。
其实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426条规定: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。上海市物价局《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、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》规定: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,办理完产权过户、户口迁移等手续后,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。可见中介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,无权主张佣金即中介费。
而其居间协议里制定的违约责任条款,是中介方提供的格式条款,免除了己方的责任,加重了对方的义务,使得中介方无论是否促成交易,都能获得中介费或相当于中介费的报酬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64条规定,该条款无效。因此中介无权来主张中介费或者违约金。中介最多只能按照《合同法》第427条规定: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要求支付报酬,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。而这一必要费用通常指的是交通费、通信费等等,数额与中介费相比,只占非常小的一个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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